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执20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徐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127C。
法定代表人:刘秀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亚大道105国道交叉口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3MB0Q65879A。
法定代表人:刘明展,主任。
本院受理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03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解除原告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原告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32263.62元及利息(利息以9332263.6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工程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鉴定费用74658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7日本院按照被执行人诉讼期间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财产:
(一)2020年9月7日、9月10日、11月27日分别3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名下有豫N×××**号面包车一辆(已报废),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
(二)2020年10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在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2020年11月16日、11月23日两次至商丘市××区财政局调查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开户信息无可共冻结财产。
三、2020年9月29日、10月22日、11月16日、11月24日、11月26日多次至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调查及督促其尽快履行支付义务,期间因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人员调动一直无果,现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向区政府请示及领导班子成员对本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本案相关事宜,结合区财政现状作出以下还款计划:依据(2019)豫1403民初5353号判决书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现需偿还河南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32263.62元、鉴定费74658元、一审诉讼费77648元,分别于2020年12月27日前偿还3000000元,于2021年7月1日前偿还3500000元,于2022年1月10日前偿还剩余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四、通过法院内网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在河南省内无关联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岗位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便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已对该案作出还款计划且睢阳区政府已审批通过等待睢阳区财政局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403执20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青田
审判员  李书强
审判员  何瑞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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