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196号
原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许河乡许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127C。
法定代表人:刘秀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博、常雯(实习),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30033032B。
法定代表人:李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万福吉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金明大道与魏都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9728298N。
法定代表人:倪文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富,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开封市万福吉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质保金119157.63元及利息(按年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被告开封市万福吉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告和被告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申华(开封)汽车文化产业园(一期)开封市万福吉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将开封市万福吉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展示厅工程发包给原告,委托代建方为被告开封市万福吉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保质期为一年。后原告按照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施工完毕,该工程也于2019年完成竣工验收。后原告和二被告进行结算,二被告扣留原告合同质保金119157.63元,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退还质保金119157.63元,但二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质保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将涉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所涉施工工程地址申华(开封)汽车文化产业园区内,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申华(开封)汽车博展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