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541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薛楼行政村薛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584816012。
法定代表人:李邦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许河乡许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127c。
法定代表人:刘秀玲。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申请人:刘振,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申请人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皖1321民初54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振名下的银行账户1930000元。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9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迷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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