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54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薛楼行政村薛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584816012。
法定代表人:李邦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许河乡许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127c。
法定代表人:刘秀玲。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申请人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睿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9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