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杞县***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221民初4565号
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郊乡张洼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326845847L。
法定代表人:赵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静,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许河乡许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26127C。
法定代表人:刘秀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新政北街1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7139067K。
法定代表人:万志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杞县***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36万元货款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1年11月5日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货款为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商砼供应商,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乡村道路承建方,被告***自称系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于2021年8月5日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地为杞县,约定原告给被告承建的苏木滩上村、沙沃沙北村、湖岗前白畅岗村供应型号为C25商砼,单价为365元/P。付款方式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分三次支付货款,第一批为合同签订后支付50万、第二批50万元货款在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货款的80%支付,第三批货款40万元在第二笔货款支付到80%时支付,所有的货款于工程开始之日起3个月付清完毕。因湖岗前白畅岗村需要型号C30、C25型号的商砼,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与原告再次签订合同,约定货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完工后30内支付40万元,剩余货款于完工后50天结清。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向原告付过款,工程结束后,原告2022年1月28日和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2641.34元,原告在本次起诉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共同向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将已付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余货款26万元,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下余6万元货款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上述货款共计36万元,若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可就下余货款及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二、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货款支付完毕后三日内向被告***、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杞县***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书荣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