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城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中城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民辖终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中城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78号2#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一审被告***,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上诉人福建中城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2民初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有两个被告,被告***住所地在兴国县埠头乡,另一被告福建中城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有权选择以上任一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选择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兴国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因此,原告选择兴国县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裁定驳回被告福建中城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福建中城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兴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福建中城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发生纠纷。被上诉人福建中城世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一审被告***均为上诉人***起诉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兴国县人民法院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有权选择以上任一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选择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立案受理。因此,兴国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昊昂
审判员袁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