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财保2号
申请人: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溪,女。
被申请人: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朱中成。
申请人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2 951.9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2
951.9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梅
审 判 员 张硕果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