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09号
申请人: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朱中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兴,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泰安市正启和城市发展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徂汶景区滨河片区泉林庄村(徂徕山景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宫亮,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正启和城市发展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正启和城市发展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