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526号
原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6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勇,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溪,女,1994年12月25日出生,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朱中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华宇潞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 莉
书 记 员 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