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390号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朱中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华,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双,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建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琳
书 记 员 任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