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15755号
原告:代业保,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业保(以下简称其姓名)诉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新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业保,泰美新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业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泰美新源公司支付: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8459元;2、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112 492.73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200元;4、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项目绩效奖金72 000元。事实及理由:代业保于2018年7月21日与泰美新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现场管理。双方约定:代业保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每月8900元。在职期间,周六日每月平均加班7天,未安排倒休未支付加班费。因泰美新源公司拖欠克扣,拒不给付,导致代业保没有经济来源,影响正常生活。
泰美新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代业保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代业保曾就本案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12月9日,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53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泰美新源公司支付代业保: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7780.73元;2、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002.30元;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900元;4、驳回代业保的其他仲裁请求。代业保不服,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代业保于2018年7月21日入职北京新新源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13日名称变更为北京泰美绿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日名称变更为泰美新源公司),担任现场管理,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其最后工作至2019年7月20日,工资支付至2019年6月30日。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代业保主张每月基本工资 8000元,饭补固定900元,全勤奖 2019年3月起实施,每月300元,就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为证,显示公司提供饭补900 元/月。泰美新源公司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代业保主张的基本工资、全勤奖,主张饭补**发放900元,不**每天30 元,就此未举证。
双方认可2019年7月份代业保正常出勤20天,工资未支付。代业保主张应按基本工资、餐补、全勤奖计算工资。泰美新源公司主张应扣除该月社保个人承担部分403.18元,代业保私自使用了公司房租押金1600元,应予扣除,就此未举证。代业保认可社保个人承担部分金额,不认可房租押金。
代业保主***约定项目绩效奖金按项目结算总金额的千分之四发放,其参与百子湾保障房项目的一半,该项目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故应支付3000万元的千分之四作为项目绩效奖金72 000元。针对其主张,代业保提交了员工手册第10页、第11页为证,第10页显示:第二章项目部绩效考核手册,推行时间为2018年3月1日;第11页(八)绩效标准中第l条规定“项目绩效奖金总额:项目结算金额的4‰(月绩效+最终绩效奖)”,该证据未显示泰美新源公司确认的痕迹。泰美新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公司仅有2019年版的员工手册,百子湾保障房项目为2018年项目,该公司2019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2019年签订的新项目享有项目绩效奖金,且奖金千分之四是发放给团队总额并非个人,代业保主张的6000万并非结算金额,该项目并未进行结算。为证明其主张,泰美新源公司提交员工手册第12页为证,该证据显示:(八)绩效标准中第l条规定“项目绩效奖金总额:2019年签订的新项目,项目绩效奖金总额为结算金额的4‰(月绩效+年终绩效奖)。承包考核期内,月绩效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2‰,剩余2‰作为年终绩效奖在成本核算完成后发放。”代业保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在仲裁期间提交的系该员工手册第12页,但主张还存在其诉讼中提交的2018年颁布的员工手册,应按照2018年员工手册的规定执行。泰美新源公司另提交《专业分包合同》证明百子湾保障房项目为2018年的项目及项目签约合同价等。代业保认可百子湾保障房项目为2018年项目,认可该项目未结算完成,主张该项目持续至2019年才完成项目预计已结算95%,故应享受项目绩效奖金,不认可项目签约的合同价。
代业保主张在职期间每周六日均加班,公司未安排倒休亦未支付加班费,就此提交了钉钉打卡截图为证,显示2019年3月代业保出勤天数为30天、休息天数为7天,2019年4月代业保出勤天数为27天、休息天数为6天,2019年5月代业保出勤天数为28天、休息天数为7天。泰美新源公司对钉钉打卡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代业保没有加班事实,公司亦没有安排加班。
代业保主张2019年7月20日公司因其不符合公司岗位需要,合同到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泰美新源公司认可终止原因,主张2019年6月20日向代业保发送书面通知,代业保未提出异议,故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20日终止,同意支付经济补偿8000 元,但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项目绩效奖金。代业保认可泰美新源公司提交的2019年版的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且其本人亦曾根据该员工手册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主张项目绩效奖金,故对该员工手册本院予以采信。代业保提交的2018年版的员工手册未显示泰美新源公司的信息,泰美新源公司不予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版员工手册明确记载项目绩效奖金为2019年签订的新项目且以结算金额计算,其认可百子湾保障房项目为2018年项目且该项目尚未结算完成,不符合发放条件,故对代业保关于支付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项目绩效奖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7月的工资。代业保该月未**,故其要求支付**奖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泰美新源公司支付代业保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工资7780.73元,不低于法定标准,泰美新源公司未起诉视为同意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不持异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代业保提交钉钉打卡记录证明其休息日加班,泰美新源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对钉钉打卡记录本院予以采信。代业保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时间休息日的加班情况,根据该证据显示的出勤天数、休息天数及2019年7月份的出勤情况核算,仲裁裁决泰美新源公司支付代业保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休息日加班工资9002.30元,不低于法定标准,泰美新源公司未起诉视为同意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泰美新源公司应支付代业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9.09元[(8900元*7个月+9200元*4个月)/11个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代业保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工资7780.73元;
二、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代业保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009.09元;
三、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代业保二〇一九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休息日加班工资9002.30元;
四、驳回原告代业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泰美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