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特35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昊辰,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路2号璀璨明珠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1790974D。
法定代表人:倪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倪勇,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勇因合同纠纷,经蚌埠市禹会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倪勇共同于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
二、如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倪勇未按协议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有权以原欠款27700元扣除已付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