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3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辰,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倪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福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0元,减半收取558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润洲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杭军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