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3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辰,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倪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福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0元,减半收取558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润洲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杭军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