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305号
原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2号璀璨明珠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1790974D。
法定代表人:倪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海亮明珠花园第2号楼1单元16层0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RRJQXN。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中南花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维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