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民初1377号
原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2号璀璨明珠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1790974D。
法定代表人:倪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1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51195N。
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世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4月11日,原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茜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