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4民初32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2号璀璨明珠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百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