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仑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郭自明。
委托代理人:黄利生。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佩良。
委托代理人:郑鹏飞。
原告郭自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自明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自明负担。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