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搏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仑民初字第2442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佩良。
委托代理人:郑鹏飞。
被告:宁波宏泰化纤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宁波宏泰化纤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保安服务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宏泰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飞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