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2民初3957号
原告:***,女,200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理人:***(系***父亲),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理人:*佳丽(系***母亲),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东段路北。
***诉邯郸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齐***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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