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

河北赛昂线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2民初2904号
原告:河北赛昂线缆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179号融富中心A区2幢1单元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赛昂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北赛昂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赛昂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计2378.5元,由原告河北赛昂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