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1501号
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60号长城雅苑二期3栋2020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30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由原告湖南叁拾伙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