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118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超,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30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玲,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余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煜
书 记 员 吴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