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0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30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1060号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1050110204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