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060号
申请人: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30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海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