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1046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大马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荣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塍里宁杭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7元,保全费1040元,合计诉讼费2237元,由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