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50号
申请人: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五洞村上干老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Q5KFR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塍里宁杭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858429X6。
申请人无锡强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路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强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九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强路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