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瓮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总公司、**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1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均为:我方提管辖未超答辩期,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在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没有固定住所,本案以方便诉讼原则应由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受伤地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皇姑区应为侵权行为地,故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