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宏矿业有限公司与****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0920号之一
原告:辽宁开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9楼2903-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114D8G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822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11795012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原告辽宁开宏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开宏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开宏矿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开宏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