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特111号 申请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伪造证据恶意诉讼,属于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仲字(2022)3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 ***称,对该仲裁裁决已经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23日,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人仲字(2022)30号仲裁裁决:对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裁决后,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收到该裁决后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驳回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仲字(2022)3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退回申请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董 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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