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6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龙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深井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龙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6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本案一审判项与案件事实无关,一审对判决主文部分做出的补正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笔误范围,亦不属于遗漏了已明确阐明事实理由的相关判项情形,故不应通过补正裁定方式更正,基于此种情况,现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重新做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6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