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特109号
申请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申请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申请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仲字(2022)29号仲裁裁决。
***辩称,我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对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仲字(2022)29号仲裁裁决不服,已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驳回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沈阳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仲字(2022)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慧
审 判 员 徐文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琳
书 记 员 石 双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