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6422号
原告:盐城市合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德让电梯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合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让电梯有限公司(已注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合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合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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