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绘工程大队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绘工程大队;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案由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执复25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盈江县某,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负责人:方某,局长。 复议申请人四川省某(以下简称某)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5)川0191执异348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某与盈江县某(以下简称盈江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盈江县住建局对执行法院冻结、扣划盈江县住建局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账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法院查明,2024年7月9日,执行法院就某与盈江县住建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4)川019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一、盈江县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支付合同款13615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7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7日的利息286546.29元,此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6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3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92892.59元,执行费19328.93元。执行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2024)川0191执保492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盈江县住建局名下财产在1692892.5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24年12月4日执行法院对盈江县住建局在案涉账户内存款1692892.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1月27日,执行法院对盈江县住建局在案涉账户内存款19328.9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5年2月11日,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川0191执1657号。2025年2月24日,执行法院作出(2025)川0191执165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划拨盈江县住建局在案涉账户内存款19328.93元,同日,执行法院作出(2025)川0191执1657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划拨盈江县住建局在案涉账户内存款1692892.59元,以上共计划拨1712221.52元至执行法院案款账户。案涉账户现已解除冻结措施。 另查明,2023年11月9日,盈江县住建局向盈江县财政局出具《盈江县某关于变更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函》,载明为加强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完善住宅维修资金大额资金支出监测功能,现需将原名称盈江县某(农行账号:XXX)变更为:盈江县某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号:XXX),特函请县财政局给予同意办理。 中国某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副本)》载明,存款人姓名:盈江县住建局,账户名称:盈江县某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账号:XXX,账户性质: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日期:2023-11-14,资金性质: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盈江县住建局提供户名为盈江县某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在案涉账户从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9日银行流水,显示存入金额为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4年3月10日,德宏中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德中会专审字[2024]第017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对盈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23年度交存、使用、收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2023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收益情况:2023年度,盈江县业主共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计金额29136189.6元。2023年度,盈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期支出777971.24元,其中维修支出777971.24元。2023年度,盈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益为187545.39元,其中:2023年存款利息收入187545.39元,无其他收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盈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存款金额为98333474.36元,其中: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97815151.2元,待分配累计收益518323.16元。 2025年4月9日,中国某盈江县支行《情况说明》,载明盈江县住建局在我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号XXX,户名:盈江县住房和城乡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某盈江县支行。该账户开立于2020年9月1日,资金性质: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专门用于核算住宅维修资金。开立该账户时,账户名称为:盈江县某,2023年11月14日根据《云南省某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建房[2023]136号)文件要求,将账户名称变更为:盈江县某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财号和资金性质不变,目前账户状态正常可用。 执行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盈江县住建局提交的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款项属于其在中国某盈江县支行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尽管案涉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账户内资金并不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依法不得执行,执行法院划拨该账户内存款不当。因案涉账户已经解除冻结,故对盈江县住建局提出解除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执行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25)川0191执16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5)川0191执16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驳回盈江县住建局的其他异议请求。 某向本院复议称,1.执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人民法院发起扣款时,开户行应当进行过审查,但扣款时银行并未告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在本案中也没有查明案涉账户对外显示的账户名。如果案涉账户名是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执行法院在冻结并扣款时就应当能够知晓,故案涉账户是否为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存疑。(2)执行法院查明2023年11月9日盈江县住建局曾申请变更过账户名,变更前账户是否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变更后的账户款项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是否有其他资金未查明。(3)案涉账户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9日银行流水,显示存入金额为业主交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执行法院并没有明确业主的身份,业主是盈江县住建局或人民政府的维修资金,还是盈江县购房人的维修资金,需要查明。如果业主是盈江县住建局或人民政府,复议申请人认为是可以执行的。2.执行法院据以裁定的法律依据不足,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执行。综上,请求撤销异议裁定。 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账户的性质,执行法院撤销扣划裁定是否正确。根据《开户许可证》、银行流水、德宏中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德中会专审字[2024]第017号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中国某盈江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案涉账户系盈江县住建局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且未被混同使用。某复议主张案涉账户是否为住宅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存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及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因此,该资金性质上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而非盈江县住建局的财产,法院无权直接扣划。执行法院撤销划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复议申请人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1执异34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