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堂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143号
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327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堂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U6J5G。
法定代表人:***。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堂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堂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3356.41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99749904132020000485《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以人民币243356.41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堂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3356.4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