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风阁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085号
原告深圳市清风阁动画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瑞昌大厦A座15H(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T3栋B区第5层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竑,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3.75元(原告已预交),收取560.9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奕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