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835号
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327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7楼6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8041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5903.43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2997499041320200000484,该函为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465903.43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5903.4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钟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