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856号
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高新南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327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六号迈科龙大厦7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908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70530.09元的财产。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997499041320200000502的《保单保函》,该函以人民币2970530.09元金额为限为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70530.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钟雯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聂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