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6337号
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六道**迈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32735。
法定代表人:尹立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舒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6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804160。
法定代表人:谢其宏。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因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 雯
人民陪审员 徐步安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