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某某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819号
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32735
法定代表人:尹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舒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龙公司)与被申请人温紫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迈科龙公司称:仲裁委员会未予采纳迈科龙公司的证据,错误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21]43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迈科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迈科龙公司所主张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认定问题,属于仲裁裁决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审查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对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不予审查,故迈科龙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且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迈科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泽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