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788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32735。
法定代表人:尹立华。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辞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褚 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