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春红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16324号

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10号楼。

法定代表人:钟博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跃,女, 1989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鑫意达成伟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西村村委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燕佳建工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意达成伟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鑫达伟业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佳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跃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鑫达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仅到庭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第二次庭审时被告鑫达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佳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鑫达伟业公司退还预付款202
515.80元;二、判令鑫达伟业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150 000元;三、判令***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鑫达伟业公司和***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为:2019年8月17日,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签订《标准层卫生间钢板木纹转印供应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为供装合同),约定鑫达伟业公司向燕佳建工公司提供北京市金融街国际酒店改造项目12层、13层、15-25层卫生间隔断、墙面挂板、小便隔断转印板的定制供应及安装。2019年11月1日双方对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进行重新约定: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90 171.5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35%货款,即人民币171 560.03元;材料全部生产加工完成、货物送到现场,经验收合格,并提交产品质量文件后,支付至80%;安装完成后支付至97%;其他3%作为质量保证金。交货日期约定为:自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全部到货,即2019年12月22日前全部到货。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迟延交货,每迟延一天,向甲方交付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乙方迟延交货超过2日,除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燕佳建工公司依约支付了17万元预付款,并另外单独支付了12、13层预付款,价款32 515.8元,合计支付了202 515.8元。合同签订后,鑫达伟业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是,至今仅交付了第12层和第13层的转印板,其他共11层的转印板均未交付,且第12层的转印板由于尺寸没有按标准尺寸要求定制,无法进行安装,不符合验收标准,第13层的转印版无法满足验收标准。燕佳建工公司多次催促鑫达伟业公司尽快换货和供货或以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均无果。燕佳建工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鑫达伟业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燕佳建工公司认为,鑫达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一直逃避不解决问题,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且严重影响了燕佳建工公司的工程进度。燕佳建工公司已通知鑫达伟业公司解除合同,鑫达伟业公司应当退还预付款并承担延期违约责任。***作为鑫达伟业公司的唯一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应与鑫达伟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燕佳建工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请支持燕佳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鑫达伟业公司与被告***共同答辩称,不同意燕佳建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燕佳建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其次燕佳建工公司拿阴阳合同骗鑫达伟业公司和***,不能接受。

原告燕佳建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先后签署的四份供装合同,燕佳建工公司据此证明四份合同的签订内容,具体包括:2019年7月5日供装合同,该合同仅约定对案涉工程项目第12层进行供应与安装,合同总价款33 279.60元;2019年8月14日供装合同,该合同仅约定对案涉工程项目第13层进行供应与按照,合同总价款31 752元;2019年8月17日供装合同,该合同对案涉工程项目第12层和标准层一并约定供装事项,合同总价款为353 527.20元,原在2019年7月5日供装合同项下支付的已付款自动转至本合同项下;2019年11月1日供装合同,该合同作为对之前所有合同的吸收,包括案涉工程项目第12、13层和标准层的全部工程。

证据二,燕佳建工公司向鑫达伟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转账凭证,燕佳建工公司据此证明其于2019年7月11日向鑫达伟业公司支付16 639.80元;于8月22日支付15 768元;最后于8月28日支付170 000元。

证据三,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6日燕佳建工公司标段经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燕佳建工公司据此证明鑫达伟业公司无限拖延施工工期。

证据四,2020年2月26日燕佳建工公司向鑫达伟业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分别通过微信和快递向鑫达伟业公司进行送达。

证据五、7张施工现场照片,燕佳建工公司据此证明案涉工程项目12、13层施工质量不合格,拍摄时间是2020年1月9日。

证据六、燕佳建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对四份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做出的自述材料;

证据七、逾期罚款标准和质量整改单,燕佳建工公司据此证明公司现场管理团队的生产经理夏晓松曾向***发送上述文件。

被告鑫达伟业公司与被告***认可2019年7月5日供装合同、2019年8月14日供装合同与2019年8月17日供装合同的真实性,但对2019年11月1日供装合同有异议。鑫达伟业公司与***表示燕佳建工公司称这个合同只是给甲方看的,双方还按照之前的合同履行,所以才配合燕佳建工公司签了这份合同。对于付款情况,鑫达伟业公司与***认可收到了15 768元与170 000元价款,并表示需要庭后核实是否收到过16 639.9元价款,但直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时,鑫达伟业公司与***并未向本院提交核实后的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三,***认可其曾用微信用户名为“北京139XXXXXXXX卫浴隔断”的账户与燕佳建工公司联系业务;对于证据四,***表示顺丰快递确实向其拨打过电话;对于证据五至证据七,鑫达伟业公司与***未向本院提交质证意见。

被告鑫达伟业公司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对燕佳建工公司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各方当事人庭审举证、质证与陈述意见,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一、案涉四份供装合同的签署与付款经过

2019年7月5日,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鑫达伟业公司作为供货方,向燕佳建工公司提供总价33279.60元的货物,货物名称为卫生间隔断、挂墙板、小便器隔板。工程地质为北京金融街国际酒店。该合同还约定:鑫达伟业公司按燕佳建工公司提出的使用功能及要求进行实际测量,或按燕佳建工公司提供设计出的图纸。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加工安装的有效依据;鑫达伟业公司进行安装时,燕佳建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安装条件:内墙及地面已铺好地砖或墙砖,未吊顶的天花板应注明高度;电线预埋管和水管应安装到相应的使用位置,具有供电设备;安装时燕佳建工公司应积极配合鑫达伟业公司做好准备工作;鑫达伟业公司现场安装完毕日期为20天;双方签订合同后,燕佳建工公司支付预付款50%,货到现场付中期款30%,余款安装完一次性结清,余款未结清前产品归鑫达伟业公司所有。该合同落款处有燕佳建工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鑫达伟业公司公章,***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2019年7月11日,燕佳建工公司向鑫达伟业公司支付16 639.80元款项。

2019年8月14日,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签订钢板木纹转印采购及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北京金融街国际酒店改造项目总承包工程,供货范围为13层卫生间隔断、墙面挂板、小便隔断加工供应及安装;产品名称仍为卫生间隔断、挂墙板、小便器隔板;合计金额为31 752元。该合同还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燕佳建工公司支付预付款5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鑫达伟业公司向燕佳建工公司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各五份后,燕佳建工公司支付进度款到80%,安装完成经各方检验合格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时支付到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墙面挂板竖向缝隙必须与下部墙砖的缝隙对缝;不得错缝;并且缝隙宽窄一致;交货时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2019年8月28日到货,安装周期为3天内完成,鑫达伟业公司送货至北京市金融街国际酒店11号13层公共卫生间……鑫达伟业公司进场前,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内墙及地面已铺好地砖或墙砖,未吊顶的天花板应注明高度;现场安装完毕日期为3天,有噪声作业的白天不能施工,必须在夜间(18:00~6:00)或者周六周日白天进行;鑫达伟业公司根据燕佳建工公司提供的图纸,对现场进行放线,复核尺寸,进行深化设计,绘制加工单,报燕佳建工公司签字确认;鑫达伟业公司迟延交货,每迟延一天向燕佳建工公司交付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燕佳建工公司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鑫达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货,燕佳建工公司同意使用的,由双方协商价款;燕佳建工公司不同意使用的,鑫达伟业公司负责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燕佳建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于鑫达伟业公司提供的商品的质量问题给燕佳建工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鑫达伟业公司负责赔偿,同时燕佳建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鑫达伟业公司责任致使燕佳建工公司解除合同的,鑫达伟业公司已经收取的燕佳建工公司预付款或货款应在3日内全额退回燕佳建工公司。该合同尾部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分别加盖公章,***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2019年8月22日,燕佳建工公司向鑫达伟业公司支付15 876元款项,用途附言为钢板木纹转印款。

2019年8月17日,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签订标准层钢板木纹转印采购及安装合同,工程名称为北京金融街国际酒店改造项目总承包工程,供货范围为12层、15-25层卫生间隔断、墙面挂板、小便隔断加工供应及安装;产品名称仍为卫生间隔断、挂墙板、小便器隔板;合计金额为353 527.20元(备注包括12层样板层)。该合同还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燕佳建工公司收到鑫达伟业公司提供的合同额80%的有效发票后,支付预付款80%,材料加工完成,全部按照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安装完成,经燕佳建工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涉及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时,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交货时间为自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到后20个工作日内、全部到货;12层样板间在2019年9月10日跟换安装完成;15-25层安装周期:根据现场的具体进度情况,按照燕佳建工公司的工期要求按时完成;燕佳建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日内提供卫生间装修设计图纸一套交鑫达伟业公司使用,鑫达伟业公司负责根据现场的放线尺寸绘制加工图,经燕佳建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设计师签字确认后,即可加工生产,施工前鑫达伟业公司向燕佳建工公司提交钢板木转印施工方案,经燕佳建工公司、监理审核通过后,即可组织施工……鑫达伟业公司进场前,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内墙及地面已铺好地砖或墙砖,未吊顶的天花板应注明高度;现场安装完毕日期为3天,有噪声作业的白天不能施工,必须在夜间(18:00~6:00)或者周六周日白天进行;鑫达伟业公司根据燕佳建工公司提供的图纸,对现场进行放线,复核尺寸,进行深化设计,绘制加工单,报燕佳建工公司签字确认;鑫达伟业公司迟延交货,每迟延一天向燕佳建工公司交付合伙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燕佳建工公司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鑫达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货,燕佳建工公司同意使用的,由双方协商价款;燕佳建工公司不同意使用的,鑫达伟业公司负责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燕佳建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于鑫达伟业公司提供的商品的质量问题给燕佳建工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鑫达伟业公司负责赔偿,同时燕佳建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鑫达伟业公司责任致使燕佳建工公司解除合同的,鑫达伟业公司已经收取的燕佳建工公司预付款或货款应在3日内全额退回燕佳建工公司。该合同尾部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分别加盖公章,***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2019年8月28日,燕佳建工公司向鑫达伟业公司支付170 000元款项。

2019年11月1日,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2019年8月17日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签署的标准层卫生间钢板木纹转印采购及安装合同,因增加一层工程量及产品的加工难度大,价格有所波动比较大,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原合同已经不适用正常履行,故此对原合同进行作废处理。重新对清单、价格、付款方式进行条居高,重新签署标准层卫生间钢板木纹转印采购及安装合同。该协议书落款处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均加盖公章。

根据双方重新签订的标准层卫生间钢板木纹转印采购及安装合同,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将供货范围变更为12层、13层、15-25层卫生间隔断、墙面挂板、小编隔断加工供应及安装,合同价款总额亦变更为490 171.50元。而供应产品数量与规格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关于付款方式与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燕佳建工公司向鑫达伟业公司支付35%货款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171 560.03元;材料全部生产加工完成、货物送到现场,经燕佳建工公司验收合格,并提交产品质量文件后,支付到合同额的80%,即人民币220 577.175元;全部按工期要求保质保量安装完成,经燕佳建工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涉及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时,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交付日期:自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后到20个工作日内,全部到货;12层样本间在2019年9月10日跟换安装完成,13层样本层安装完成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15-25层安装周期为根据现场的具体进度情况,具备安装条件后按照燕佳建工公司的工期要求按时完成;燕佳建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日内提供卫生间装修设计图纸一套交鑫达伟业公司使用,鑫达伟业公司负责根据现场的放线尺寸绘制加工图,经燕佳建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设计师签字确认后,即可加工生产,施工前鑫达伟业公司向燕佳建工公司提交钢板木转印施工方案,经燕佳建工公司、监理审核通过后,即可组织施工。其余条款同2019年8月17日所签署合同内容一致。

二、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履行经过

根据上述四份供应及安装合同,案涉工程的内容可归纳为金融街国际酒店第12层、第13层与第15-25层的卫生间隔断、墙面挂板、小便隔断供应与安装。其中第15-25层又被统称为标准层。

关于第12层工程的实际供货与安装情况,燕佳建工公司陈述如下:2019年7月5日签署合同,要求20天内到场,由于鑫达伟业公司尺寸没有按标高要求加工,致使现场安装没有不锈钢腰线的空间,没有安装完成一直在换货整改。按照最后签订合并合同的约定,燕佳建工公司已经支付50%预付款,并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付款50%原告已经完成,并约定被告必须于9月10日并完成安装,但最终验收未能合格。

关于第13层工程的实际供货与安装情况,鑫达伟业公司没有送来合格的产品,经燕佳建工公司反复催促,直到2019年11月7日才有部分材料进场,但无人安装;直到2019年12月24日才勉强完成安装,但不符合验收要求,最终验收未能合格。

关于标准层工程的实际供货与安装情况,截至2019年11月26日前鑫达伟业公司没有派人到场测量。此后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在现场召开供应商协调会,鑫达伟业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2日现场量16到19层的尺寸并下单,也当场承诺下单后15天进场开始安装,即2019年12月17日到货并开始安装;于2019年12月18日完成15层及20-25层量尺下单,经过反复催促,2019年12月4日(延迟2天)到现场测量了5层但没有提供下订单的文件。此后燕佳建工公司多次催促鑫达伟业公司,始终没有测量完成。

就案涉工程项目的供货与安装过程,鑫达伟业公司陈述如下:

关于12层工程,鑫达伟业公司在2019年7月7日到了现场准备测量,但因为墙下没有贴瓷砖,不知道尺度,鑫达伟业公司认为12层当时不具备测量条件。鑫达伟业公司主张为了赶工期,燕佳建工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电话将尺寸告知鑫达伟业公司,但按照这个尺寸供应板材后发现尺度不对。关于13层工程,2019年8月到现场时还是毛坯状态,鑫达伟业公司表示无法测量。此外,鑫达伟业公司主张其他工程现场都是在墙面下侧贴完瓷砖,然后在瓷砖上做隔断。如果不贴瓷砖的话,客观上就无法测量。就标准层工程,鑫达伟业公司表示12月以后鑫达伟业公司需要钱,但对方不给钱,所以鑫达伟业公司就没再去现场。

就鑫达伟业公司上述陈述,燕佳建工公司表示2019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约定由鑫达伟业公司进行实际测量,且当日工程现场墙面的腰线已经确定,双方共同确认腰线以上由鑫达伟业公司负责,以下由燕佳建工公司负责。腰线确定后,不存在不能测量的可能。对上述陈述,鑫达伟业公司确认2019年7月7日时现场墙面腰线已经确定,也认可腰线以上由鑫达伟业公司负责,以下由燕佳建工公司负责的事实陈述。

就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燕佳建工公司陈述如下:2019年10月16日,燕佳建工公司出具了现场质量整改单,对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整改单要求在10月19日前完成12和13层的完工。整改单通过微信向***进行送达。对12层与13层的案涉工程,燕佳建工公司自行试图对建材进行修整,并在2019年12月24日安装完工,但没有通过工程甲方在12月31日的验收。2020年疫情复工期间,燕佳建工公司重新联系其他公司,完成了12层和13层的整改安装,最终在2020年3月底或4月初时完成施工并通过最终验收。

据此,燕佳建工公司向鑫达伟业公司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表示双方签订的标准层卫生间钢板木纹转印供应及安装合同,因鑫达伟业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门测量及供货安装义务,已经严重影响了燕佳建工公司的相关工程进度。自合同签订后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燕佳建工公司已多次主动与鑫达伟业公司沟通,尝试催促鑫达伟业公司积极履行合同或以退款方式解除合同。但截止目前,鑫达伟业公司既不供货也不退款,消极处理,拒绝给予燕佳建工公司任何正面反馈。现因燕佳建工公司工程进度需要,燕佳建工公司将紧急寻求第三方进行合作。现正式通知鑫达伟业公司:1.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解除鑫达伟业公司与燕佳建工公司签订的《标准层卫生间钢板木纹转印供应及安装合同》;2.如鑫达伟业公司目前尚有为履行本合同已经完成的成品或半成品,请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具体信息、图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燕佳建工公司,并于7日内将其运送至燕佳建工公司。否则燕佳建工公司将拒绝接收任何成品或半成品。该函件于2020年2月26日由燕佳建工公司向***分别通过微信和顺丰快递发送,顺丰快递则因收件人拒收导致未能妥投。

此外,就现场供货、安装进展、工程联系沟通,鑫达伟业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鑫达伟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为***。

上述事实,有燕佳建工公司提交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能够认定燕佳建工公司与鑫达伟业公司就案涉12层、13层与标准层酒店供货与安装工程成立合同关系,依合同义务性质,应将该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据此本院将案由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之下,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归纳为:一、燕佳建工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二、鑫达伟业公司是否按约完成了承揽工作;三、案涉供应及安装合同的效力状态如何确定;四、鑫达伟业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五、***个人是否应对鑫达伟业公司应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关于付款义务履行与否。就2019年7月5日12层供货合同以及2019年8月14日13层供应及安装合同,能够查明燕佳建工公司均已按约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50%的预付款。而对于剩余价款,两份合同均约定货到现场后支付另行支付30%进度款;余款在安装后结清。就2019年8月17日12层与标准层供应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在收到发票后支付80%总价款的预付款,但燕佳建工公司仅于2019年8月29日支付170 000元。此时燕佳建工公司并未依约完成付款义务。但因2019年11月1日,双方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书并重新就12层、13层以及标准层全部工程签订供应及安装合同,由此导致付款期限应当根据最后协定的此合同条件进行确定。根据最后版本的供应及安装合同,在全部材料生产加工完成,货物送到现场之前,燕佳建工公司总计应支付171 560.03元。而截止至2019年11月1日,燕佳建工公司累计支付202
515.80元,已经超出上述应付款项数额。据此应当认定在完成支付后续进度款条件之前,燕佳建工公司已经依约完成相应付款义务。

其次,就案涉承揽工作是否完成这一争议,根据案涉四份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鑫达伟业公司均应当依约完成现场的放线、复核等测量工作,并根据准确的测量结果供应符合要求的标的物,然后完成约定的安装工程。虽然鑫达伟业公司抗辩称施工现场的原始状态不具备测量条件,且其依据燕佳建工公司提供尺寸进行供货,即使不符合要求亦与其无关。但是根据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即2019年7月7日时现场墙壁腰线已经确定,且腰线以上由鑫达伟业公司负责。结合室内装修行业惯例,此时虽然对测量技术要求较高,但并非客观上无法测量。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综合双方合同约定以及上述法律规定,鑫达伟业公司应当根据现场状态尽可能地进行精准测量,以完成承揽工作。即使技术要求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鑫达伟业公司亦应及时通知燕佳建工公司。但就本案事实而言,鑫达伟业公司既未提交燕佳建工公司曾要求鑫达伟业公司按照规定尺寸制作板材的证据材料,亦未提交其曾向燕佳建工公司反映过技术要求不合理。因此本院对鑫达伟业公司的上述答辩主张不予采纳。在此情况下,结合燕佳建工公司提交证据材料以及自认,本院认定鑫达伟业公司供应了12层与13层的合同标的物,但标的物并不符合最终工程的验收标准;对于标准层承揽工作,鑫达伟业公司没有供应货物。

第三,就案涉各份供应及安装合同的效力状态及违约责任认定,本院认为因201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该协议书吸收合并了此前全部合同约定,据此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当以此后重新签订的标准层卫生间钢板木纹转印供应及安装合同为准。鑫达伟业公司抗辩称该合同为阴阳合同,不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注意到重新签订的供应及安装合同价款超出原先两份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之多,而供应产品数量与规格并未发生显著变化,该合同主要条款显然对燕佳建工公司不利。在燕佳建工公司主张以该合同为准的情况下,本院对鑫达伟业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而对于此份供应及安装合同,因鑫达伟业公司没有依约完成承揽工作,据此在2020年2月26日燕佳建工公司向鑫达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发生效力,应当认定此份供应及安装合同已于2020年2月26日被解除。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对于被解除的供应及安装合同剩余合同价款,燕佳建工公司无须继续支付。对于为标准层工程预付的170 000元价款,因标准层始终没有完成测量工作,亦未实际供货,鑫达伟业公司应当全额返还。

第四,对于违约责任如何确定一节,对于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反映,对于已经交付的12层与13层工作成果,因可归责于鑫达伟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不符合质量要求,对于燕佳建工公司要求全额返还已支付价款32 51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减少报酬一节酌情判令鑫达伟业公司返还相当于50%已付价款的16 257.9元。对于赔偿损失一节,综合本案履约情况,结合双方关于延期交付成果一日按总价款1%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合理预见原则的规定,本院酌定按照相当于全部已付价款30%的数额确定违约损失,即60 754.74元。

第五,关于***是否应对鑫达伟业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明知燕佳建工公司同时要求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鑫达伟业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本院对燕佳建工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鑫意达成伟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86 257.9元;

二、被告北京鑫意达成伟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损失60 754.74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确认的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8元,由被告北京鑫意达成伟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负担5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余款1583元由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2283元,由被告北京鑫意达成伟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负担1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余款528元由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宋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龚 星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