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419号
原告:北京世纪凯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12室。
法定代表人:胡济平,总经理。
被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景盛南四街17号院3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钟博英,总经理。
原告北京世纪凯拓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世纪凯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晋 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铭明
书 记 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