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3174号

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10号楼。

法定代表人:钟博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若男,女,原告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小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栾晨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