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9民初3125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4月13日生,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1年2月22日生,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唐山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95466815J。
法定代表人:时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