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航天微电机厂房科研楼(D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9345C。
法定代表人贾跃峰。
被执行人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9号美讯科技园C2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051306。
法定代表人李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5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24000元及违约金112428元等共计4364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44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2019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5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6446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扣缴,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5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钟广明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