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5民初17876号
原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D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9345C。
法定代表人:贾跃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磊,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磊、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4375元(按年利率7.5%,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暂计至2021年7月9日,实际计至诉请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5%计算。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入款项10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原告多次催告,未果。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77)转账100万元,摘要为“借款”。
另查,原告持有一份借条,内容如下:“**(身份证号:362330197********)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2018年4月24日-2018年7月23日);可以提前还款,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5%计算。本金、利息于实际还款日一次性支付。借款人签字:**2018年4月24日”。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告公司总经理谢朝晖系朋友关系,被告曾担任某公司销售高管,其向原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但原告不清楚借款的具体用途;借条上的身份证号码系被告填写借条时故意写错的,原告未及时发现。
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较完整的反映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被告对原告负有债务。被告未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依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5%,从2018年4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9.3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