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财保798号
申请人: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经济开发区龙井大街东300米(一号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建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枫,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D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贾跃峰,公司董事长。
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冀0426民初20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期限为一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冀04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给付义务(相关款项已交入法院账户)。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其要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宝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