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思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9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D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贾跃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磊,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磊,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思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2室。
法定代表人:范杰。
第三人:范杰,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梁鹤馨,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敏,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网公司)与北京中思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思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健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范杰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健网公司称,申请追加范杰为(2021)京03执1158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健网公司与中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法院受理案号为(2021)京03执1158号。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控了中思公司名下财产,但中思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健网公司的债务。经了解,中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范杰作为中思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对中思公司的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范杰为(2021)京03执1158号案的被执行人。
中思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范杰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健网公司申请追加范杰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范杰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尚未实缴部分出资的认缴时间为2030年8月22日,目前尚未到期。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思公司申请撤销(2020)深国仲裁4041号裁决书的申请,目前正在审理阶段,健网公司的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中止。
本院查明,健网公司与中思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健网公司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4041号裁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京03执115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京03执115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中止(2020)深国仲裁4041号裁决的执行。
另查,被执行人中思公司2020年公司章程显示,其股东为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范杰。其中,范杰认缴出资数额18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30年8月22日。目前,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基本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中思公司的投资人为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范杰。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工商档案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健网公司以被执行人中思公司的股东范杰未足额出资为由,请求追加范杰为被执行人,但范杰认缴出资时间尚未到期,故对健网公司的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范杰为(2021)京03执115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宫 淼
审 判 员  孙宏磊
审 判 员  王 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畅
法官助理  徐军军
书 记 员  乔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