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2014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跃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萍,河北翰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河北翰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经济开发区龙井大街东300米号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建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育锋,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宝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伟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