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4911号
原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D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9345C。
法定代表人:贾跃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磊,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第五工业区深澜创业园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NGM2W。
法定代表人:赵策。
诉讼代表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系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经审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粤03破申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惠州市泰升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03破64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李成飞为负责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郑礼豪